(2015)宣区法执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宣化区春光乡按院村民委员会与李宏秀租赁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口市宣化区春光乡按院村民委员会,李宏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区法执字第94号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宣化区春光乡按院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长春路按院村新民居院内。法定代表人全福强,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李宏秀。本院在执行张家口市宣化区春光乡按院村民委员会与李宏秀租赁合同纠纷(2014)宣区民初字第71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2014)宣区民初字第71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441734元及利息尚未执结,申请人在本案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有权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洪霞代理审判员 段欣华代理审判员 张东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费崇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