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刑申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马风杰故意伤害罪申诉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吴刑申字第8号马风杰:你为故意伤害罪一案,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民法院(2014)同刑初字第1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本院(2015)吴刑终字第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不服,以你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宣告无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马风杰故意伤害他人,有证人证言、伤情鉴定予以证实,应当予以认定。马风杰提供的证人证言,没有其他证据印证,无法否定马风杰伤害自诉人马良元的事实,故马风杰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综上,本院认为,马风杰的申诉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