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博民执字第9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博民执字第930号杜希玉与吕伟、吕春凯、孙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的(2014)博民初字第10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50456.69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吕伟、吕春凯、孙文华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杜希玉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吕伟、吕春凯、孙文华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4)博民执字第930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杜希玉如发现被执行人吕伟、吕春凯、孙文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运成助理审判员 王 萌助理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