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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梓民初字第8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梓民初字第859号原告陈某某,女,生于1982年1月22日,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住梓潼县,农民。被告杨某某,男,生于1981年5月6日,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梓潼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地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海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