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0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重庆市欣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宜昌分公司与宜昌安能热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欣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宜昌分公司,宜昌安能热电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0556号原告重庆市欣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宜昌分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经济开发区深圳二路3号。负责人傅家均,该公司经理。被告宜昌安能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沿江大道致远广场5楼。法定代表人王楠,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欣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宜昌分公司与被告宜昌安能热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市欣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宜昌分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欣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宜昌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欣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宜昌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188元,已减免。审判长 郑 丹审判员 张 勤审判员 金素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 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