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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执字第2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远桂云与青岛昌新鞋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远桂云,青岛昌新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胶执字第2065号申请执行人远桂云,女,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青岛昌新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泉州路6号。法定代表人郑焕一,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远桂云与被执行人青岛昌新鞋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胶劳人仲案字第268号裁决书]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胶劳人仲案字第268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忠杰审 判 员  张兆全代理审判员  宋 伟二○一五年五月二十八四日书 记 员  王立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