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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执恢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周德安与罗嗣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德安,罗嗣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恢字第00006号申请执行人周德安。被执行人罗嗣英。本院在执行周德安与罗嗣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罗嗣英已给付周德安5000元,其余款项及利息周德安放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01)石民初字第00298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焦 军审 判 员  金述林代理审判员  刘 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常壮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