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执恢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周德安与罗嗣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德安,罗嗣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恢字第00006号申请执行人周德安。被执行人罗嗣英。本院在执行周德安与罗嗣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罗嗣英已给付周德安5000元,其余款项及利息周德安放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01)石民初字第00298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焦 军审 判 员 金述林代理审判员 刘 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常壮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