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章民初字第29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甄广会与章丘市第二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广会,章丘市第二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东广平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章民初字第2934号原告甄广会,男,195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商毅,男,生于1973年5月10日,汉族,章丘城祥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住章丘市。被告章丘市第二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商东起,经理。被告东广平,男,196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章丘市。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牛加波、陈福敦,山东洞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甄广会与被告章丘市第二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公司)、东广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向诸当事人送达了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为当事人收到本院案件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至第一次开庭庭审调查结束前。2014年12月17日,因司法鉴定,本院裁定本案中止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甄广会及其委托代理人商毅,被告二建公司、东广平的委托代理人陈福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甄广会诉称,原告系被告东广平之雇工。2014年3月2日,在章丘市碧桂园凤凰城东地块项目拆除模板时摔伤。诉讼中,原告甄广会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37096.4元(盘龙七片129.36元、强筋健骨胶囊93.76元,依审理中鉴定意见未再主张)、误工费1200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3522.64元、出院后护理费2722.0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60元、残疾赔偿金58444元、交通费800元、鉴定费1300元合计116546.08元(计算有误,应为116545.08元),减去已给付的1900元,还剩114646.08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二建公司辩称,原告与我公司无任何关系,不应由我公司承担责任。被告东广平辩称,本人在事故中也占有相应责任,应当为自己的受伤行为承担责任。经审理,当事人对下列事实无争议,本院予以确认。二建公司在章丘碧桂园凤凰城东地块项目113号楼施工中,将其中的模板安装、拆卸工作分包给一案外自然人进行施工,该案外自然人又将其分包的工程部分分包给东广平施工。2014年2月,甄广会以其弟弟甄广建的名义受东广平雇佣在该工地从事模板安装、拆卸工作。2014年3月2日,甄广会在工作中受伤,于当日入章丘市第八人民医院门诊及住院治疗,于2014年3月16日出院,实际住院13天,支付医疗费2858.77元,出院诊断为“L4椎体压缩骨折”。2014年3月25日,甄广会再次入章丘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腰椎骨折,于2014年4月3日出院,实际住院9天,支付医疗费34760.75元。甄广会住院期间,东广平给付甄广会现金1900元。审理过程中,甄广会提交了其自行委托所作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其在鉴定中要求鉴定机构按工伤标准评定伤残等级,该鉴定意见为九级伤残、误工时间为伤后四个月,护理期限为伤后二个月、住院期间需2人护理、其余时间需1人护理。东广平申请重新进行鉴定,本院予以准许。受本院委托,2015年2月5日,山东大舜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甄广会腰部外伤腰4椎体压缩性骨折鉴定为十级伤残,甄广会伤后误工时间为120日,伤后护理时间为8周,住院期间需2人护理,其余时间需1人护理。经审查,山东大舜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纳。关于甄广会的损失问题,原告甄广会主张医疗费37096.4元、误工费12000元、护理费6244.6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60元、残疾赔偿金58444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甄广会主张交通费800元,本院酌定为440元。原告甄广会主张自行委托的鉴定费1300元,因其自行要求鉴定机构按工伤标准定残,其相应鉴定费用不应计入其合理损失,本院酌定可纳入本案损失范围的鉴定费为600元。综上,本院确认,甄广会可纳入赔偿范围的损失为:医疗费37096.4元、误工费12000元、护理费6244.6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60元、残疾赔偿金58444元、交通费440元、自行委托的鉴定费600元共计115485.08元。本院认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东广平无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致使其雇佣的甄广会在向其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侵害,东广平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建公司作为涉案工程承包方,不能证明其将涉案工程合法分包给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施工,应当与东广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经本院释明,甄广会明确表示不要求二建公司与东广平之间的分包或转包人承担民事责任,本院应予准许。甄广会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没有尽到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其自身也有过错,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本院酌情减轻赔偿义务人30%的民事赔偿责任。东广平已给付甄广会的1900元,在赔偿义务人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范围内一并予以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东广平赔偿原告甄广会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自行委托鉴定费共计78939.56元。二、被告章丘市第二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上述给付(已扣除1900元),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如被告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93元,由原告甄广会负担821元,被告东广平、章丘市二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1772元;本院委托鉴定费3200元,由原告甄广会负担960元,被告东广平、章丘市二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22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未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李 舰人民陪审员  魏务勤人民陪审员  韩丽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闵倩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