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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00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黄武益与东至县胜利镇新华村店西村民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武益,东至县胜利镇新华村店西村民组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00803号原告:黄武益(曾用名黄五一),男,1936年4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张红兰,居民。系原告儿。委托代理人:程锋,东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东至县胜利镇新华村店西村民组。负责人:张正升,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武益诉被告东至县胜利镇新华村店西村民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以双方在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武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周玉雪人民陪审员  周双喜人民陪审员  刘早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梦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