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3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涂序前与邓来文、陈长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序前,邓来文,陈长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346-1号申请执行人涂序前,男,1959年4月8日出生,汉族,南昌县人,住南昌县。被执行人邓来文,男,1975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南昌县人,南昌县。被执行人陈长根,男,1970年8月4日出生,汉族,南昌市人,南昌市西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洪民终字第4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冻结了南昌县东新国顺沙场享有的奖补资金375936元。南昌县东新国顺沙场为个体工商户,由邓来文、陈长根、涂序前共同经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第、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长根35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350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划拨南昌县东新国顺沙场(邓来文、陈长根、涂序前)享有的奖补资金375936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力。审判员 李小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