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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源民初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万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官渡信用社与徐玉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官渡信用社,徐玉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源民初字第951号原告万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官渡信用社代表人廖瑞刚,主任委托代理人胡格,男,住四川省万源市,系原告单位职工。被告徐玉江,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官渡信用社诉被告徐玉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官渡信用社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官渡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00元,减半收取37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学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