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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29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肖利与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江南商都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29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肖利,女,汉族,1969年9月15日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华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江南商都,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惠工路192号,组织机构代码70944234-0。法定代表人达铁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发兰,女,1973年11月13日,公司员工。本院在肖利与重庆商社新世纪百华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肖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肖利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予以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江信红代理审判员  苏 渝代理审判员  钱昳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乾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