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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民初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吴文辉与庄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文辉,庄武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建民初字第470号原告吴文辉,男,1978年2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建宁县。委托代理人应维新,福建建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庄武平,男,1970年7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建宁县。原告吴文辉与被告庄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吴文辉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钟庆阳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8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吴文辉的委托代理人应维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庄武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院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吴文辉起诉称,2012年5月10日被告庄武平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万元,双方约定按月利率6%计算利息。原告借钱给被告庄武平后,被告庄武平随即出具了《借条》。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庄武平一直以没钱支付为由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现请求:1、被告庄武平偿还借款1万元及利息,利息从借款之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庄武平未作答辩。案件审理中,原告吴文辉向本院提交《借条》一张,证明其所述事实。经审查,《借条》载明“因急需用钱,兹向吴文辉借到人民币壹万元,月息6%,即每月支付利息600元。借款人:庄武平,2012.5.10”。被告庄武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借条》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事实存在关联性,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10日被告庄武平向原告借款1万元,该款至今未还,原、被告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6%计算。综上事实,本院认为,原告吴文辉提供的《借条》可以证实原告吴文辉与被告庄武平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因被告庄武平未按原告要求及时还款,引起本案纠纷,责任在被告庄武平,故原告吴文辉要求被告庄武平偿还借款1万元的诉讼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本案原、被告对借款约定了利息,属有息借款,双方约定的利率(6%)超出了上述规定限额,原告主张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借款利息的请求,与上述规定相符,应予支持。被告庄武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庄武平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吴文辉借款1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2年5月10日计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0元,由庄武平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钟庆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 瑜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告知:案件受理费请到建宁农行濉城分理处交纳。填写《一般缴款书》并将缴款收据复印件提交给本院民一庭。逾期未缴,将移送执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