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民初字第2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2120号原告赵某某,女,现住农安县。被告郭某某,男,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被告郭某某,男,现住农安县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被告郭某某,男,现住农安县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被告郭某某,男,现住农安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黄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