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西塞民初字第00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吕某与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周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西塞民初字第00496号原告吕某。被告周某甲。原告吕某诉被告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永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9日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被告周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某诉称,原、被告1987年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不好,没有共同语言,我生孩子他也不管,现在孩子去逝了,我们从2013年分居到至今。目前双方无共同财产分割,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法院提交证据如下: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周某甲答辩称:我跟原告结婚到现在,她有工资多少就没有跟我说过,只有我给她没有她给我,原告2013年12月离家后一直不回家。我不同意离婚。在举证期限内,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周某甲对原告吕某提交提交证据一无异议。对上述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7年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周某乙。后婚生女因病去逝。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由于夫妻性格上差异,致使常为家庭发生争吵,为此,双方自2013年12月分居至今。因夫妻关系无法维持,故而成讼。本院认为:原、被告于1987年相识后自由恋爱,相互了解,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姻基础尚好。双方婚后因家庭琐事时常吵闹,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双方相互理解,以诚相待,共同为家庭着想,夫妻关系是能够和好的。据此,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吕某与被告周某甲离婚。本案诉讼费用200元,由原告吕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款汇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湖北农行黄石市分行团城山支行。户名:法院诉讼费汇缴财政专户。账号:17×××29。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刘永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万 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