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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经开执民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经开执民字第499号沈金鼠与尤云良、沈惠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杭经开商初字第5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沈金鼠于2015年3月1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尤云良、沈惠芬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能提供新的有效线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杭经开执民字第49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启明审 判 员  李亚军代理审判员  章岳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潘洁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