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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丹民初字第5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蔡耀炳、蒋朝东与蒋朝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耀炳,蒋朝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丹民初字第5394号原告蔡耀炳。委托代理人陈映红,丹阳市皇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朝东。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镇江市长江路267号翠堤春晓20幢。负责人张雪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端林,张海东,江苏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蔡耀炳诉被告蒋朝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耀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蔡耀炳负担。审 判 长  谢夕良代理审判员  薛文婷人民陪审员  蒋泉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汪春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