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商辖终字第00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无锡恒丰石化装备有限公司与马龙县明龙焦化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龙县明龙焦化实业有限公司,无锡恒丰石化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商辖终字第002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龙县明龙焦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县通泉镇小寨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永安,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恒丰石化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甘露工业规划区B区(甘虞路西侧)。法定代表人:徐良,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马龙县明龙焦化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无锡恒丰石化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丰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5)锡法商辖初字第000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查查明:一、2009年7月2日,甲方明龙公司与乙方恒丰公司签订《总承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恒丰公司总承包明龙公司的2*56孔4.3m焦炉装煤、出焦除尘地面站工程。承包方式采用包设计、包工期、包质量、包合同总价。工程地点:明龙公司厂区内。二、2010年5月9日,甲方明龙公司与乙方恒丰公司签订《总承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恒丰公司总承包明龙公司的煤转运站、焦转运站除尘站制作工程。承包方式采用包设计、包工期、保质量、包合同总价。工程地点:明龙公司厂区内。三、2014年10月14日,供方恒丰公司与需方明龙公司签订《还款承诺》一份,载明:经供需双方核准,需方尚欠供方设备款1607784.09元,现经双方友好协商,需方在2014年10月13日前支付63万元(其中60万属原欠款,3万元作为补偿供方的费用),需方承诺确保在2015年1月31日前逐步付清剩余款1007784.09元。如需方不守承诺,需方同意供方在供方所在地法院起诉需方,并追加支付原违约金利息等费用45万元整。该《还款承诺》盖有双方单位的印章。原审法院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在本案中,双方签订的《还款承诺》约定,如需方不守承诺,需方同意供方在供方所在地法院起诉需方,该争议约定管辖应为有效。现因需方未按承诺支付货款,供方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供方恒丰公司所在地在本院辖区,又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故本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该院裁定:驳回明龙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明龙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二审审查,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在《还款承诺》中约定,如需方(明龙公司)不守承诺,需方同意供方(恒丰公司)在供方所在地法院起诉需方,该约定明确,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恒丰公司住所地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所作裁定正确。明龙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牛兆祥审 判 员 杨文海代理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耿植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