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和民初字第00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石某与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和民初字第00504号原告石某。被告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诉被告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石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石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武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暗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