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商初字第1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陈煜与高勇、叶蓓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煜,高勇,叶蓓,章灵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1211号原告:陈煜。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尤茂蔚,浙江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勇。被告:叶蓓。被告:章灵波。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煜与被告高勇、叶蓓、章灵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煜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陈煜负担。审 判 员 周跃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谢建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