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民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民初字第105号原告张某某,女,199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邓某某,男,1986年5月2日出生,汉族。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以对婚姻问题需慎重考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宏斌审 判 员 贺小芳助理审判员 郭慧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杜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