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邹民初字第1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袁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1277号原告袁某,××族,居民。被告张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审 判 长 孙庆国审 判 员 赵文斌人民陪审员 徐 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秀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