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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城民保字第00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邹政与陈礼洪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民保字第00103号原告邹政。被告陈礼洪。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政诉被告陈礼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邹政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陈礼洪与案外人叶某共同共有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襄城区字第xxxxx号)一套,原告邹政提供其名下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襄樊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号)一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邹政申请对被告陈礼洪与案外人叶某共同共有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襄城区字第xxxxx号)一套进行查封,并已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陈礼洪与案外人叶某共同共有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襄城区字第xxxxx号)一套。查封期间交由被告陈礼洪、案外人叶某使用,但不得转让、抵押。查封期限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年。二、查封原告邹政名下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襄樊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号)一套。查封期间交由原告邹政使用,但不得转让、抵押。查封期限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阮红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同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