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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商初字第1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王里美与陈秀萍、玉环爱信宏强泵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里美,陈秀萍,玉环爱信宏强泵业有限公司,玉环县宏强机械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1409号原告:王里美。委托代理人:林晓兰,浙江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秀萍。被告:玉环爱信宏强泵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秀萍,执行董事。被告:玉环县宏强机械厂。执行事务合伙人:郑煜,厂长,联系电话:1350686****。原告王里美为与被告陈秀萍、玉环爱信宏强泵业有限公司、玉环县宏强机械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安栖于2015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王里美的委托代理人林晓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秀萍、玉环爱信宏强泵业有限公司、玉环县宏强机械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原告王里美诉称,被告陈秀萍、玉环爱信宏强泵业有限公司因银行还贷所需资金,于2014年11月29日向原告暂借人民币1500000元,书面约定月利率为1.5%,由被告玉环县宏强机械厂提供担保,同时由被告陈秀萍、玉环爱信宏强泵业有限公司、玉环县宏强机械厂共同出具借条一份为凭。借款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故诉请:1、判令被告陈秀萍、玉环爱信宏强泵业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利息100500元(利息从2014年11月19日起暂算至2015年4月3日,2015年4月4日起继续按月利率1.5%计算至本金实际支付之日),上述合计人民币1600500元;2、判令被告玉环县宏强机械厂对被告陈秀萍、玉环爱信宏强泵业有限公司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秀萍、玉环爱信宏强泵业有限公司、玉环县宏强机械厂未作答辩,也未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9日,被告陈秀萍、玉环爱信宏强泵业有限公司因需共同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500000元,书面约定月利率为1.5%,由被告玉环县宏强机械厂作为担保人,并由三被告共同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为凭。此款三被告至今未付,遂引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协助查询户籍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合伙企业基本情况表、借条、浙江省农村合作银行进账单原件各一份以及原告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陈秀萍、玉环爱信宏强泵业有限公司、玉环县宏强机械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及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经本院审查认为,其来源、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陈秀萍、玉环爱信宏强泵业有限公司之间的借款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双方的借款关系合法有效,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玉环县宏强机械厂作为担保人,在未约定保证方式时,应当作为连带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故原告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陈秀萍、玉环爱信宏强泵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共同偿还原告王里美借款本金1500000元、利息100500元(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14年11月19日起至2015年4月3日止),合计人民币1600500元,并继续支付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15年4月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玉环县宏强机械厂对被告陈秀萍、玉环爱信宏强泵业有限公司应偿付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玉环县宏强机械厂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秀萍、玉环爱信宏强泵业有限公司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9205元,减半收取9602.50元,由被告陈秀萍、玉环爱信宏强泵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被告玉环县宏强机械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9205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账户名称: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业银行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审 判 员  陈安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叶昭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