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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指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张先华与宁夏第一建筑公司第一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指字第11-1号申请执行人张先华,男,197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宁夏第一建筑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法定代表人王永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银川仲裁委员会(2014)银仲调字第42号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劳务费15万元,负担案件执行费2150元。以上合计15215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宁夏第一建筑公司第一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5215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XX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