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指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张先华与宁夏第一建筑公司第一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指字第11-1号申请执行人张先华,男,197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宁夏第一建筑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法定代表人王永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银川仲裁委员会(2014)银仲调字第42号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劳务费15万元,负担案件执行费2150元。以上合计15215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宁夏第一建筑公司第一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5215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XX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