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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楚执字第7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田兰琼申请执行彭友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兰琼,彭友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楚执字第719号申请执行人田兰琼,女。被申请执行人彭友波,男。本院在执行(2015)楚执字第719号田兰琼与彭友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116405.00元,申请费1646.10元,合计118051.1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经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楚雄市人民法院(2015)楚民初字第307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普秀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会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