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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1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周桂全与韩宏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桂全,韩宏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1932号申请执行人:周桂全。被执行人:韩宏良。本院在执行(2014)甬慈民初字第1683号周桂全与韩宏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周桂全尚有78194元未受偿,被执行人应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010元、执行费1403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193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  森  坤审 判 员 莫  建  江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童钱波(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