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1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周桂全与韩宏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桂全,韩宏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1932号申请执行人:周桂全。被执行人:韩宏良。本院在执行(2014)甬慈民初字第1683号周桂全与韩宏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周桂全尚有78194元未受偿,被执行人应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010元、执行费1403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193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 森 坤审 判 员 莫 建 江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童钱波(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