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河民四初字第1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大友、李飞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李大友,李飞,沈阳金波源建材有限公司,沈阳市大东区梅香亭咖啡餐厅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四初字第1109号原告: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沈阳路156号。法定代表人:付雅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艳,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海静,该公司员工。被告:李大友,男,196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岐山中路三零巷2号甲2-2-1。被告:李飞,女,196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岐山中路三零巷2号甲2-2-1。被告:沈阳金波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文储南街46号。法定代表人:李大友。被告:沈阳市大东区梅香亭咖啡餐厅,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100-6号(A10栋)14门。经营者:李飞。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大友、李飞、沈阳金波源建材有限公司、沈阳市大东区梅香亭咖啡餐厅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大友、李飞、沈阳金波源建材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50,760元或查封其他等价值财产。同时,章奎令作为担保人以其所持有的辽宁诚大拍卖有限公司10%的股权以及其所持有的辽宁天汇典当有限责任公司45%的股权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章奎令所持有的辽宁诚大拍卖有限公司10%的股权;二、冻结章奎令所持有的辽宁天汇典当有限责任公司45%的股权;三、冻结被告李大友、李飞、沈阳金波源建材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50,760元或查封其他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 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边建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