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城初字第00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陈利风与张正良、王聪聪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利风,张正良,王聪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城初字第00335号原告陈利风,女,1977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正定县。被告张正良,男,1989年8月2日生,住正定县。被告王聪聪,男,1989年2月28日生,住正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利风与被告张正良、王聪聪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利风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利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利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后,由原告陈利风负担150元。审判员 张 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雨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