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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城初字第00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陈利风与张正良、王聪聪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利风,张正良,王聪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城初字第00335号原告陈利风,女,1977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正定县。被告张正良,男,1989年8月2日生,住正定县。被告王聪聪,男,1989年2月28日生,住正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利风与被告张正良、王聪聪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利风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利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利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后,由原告陈利风负担150元。审判员 张 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雨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