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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调民一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耿某某诉王某买卖合同纠纷的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某,王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调民一初字第268号原告耿某某,男,汉族。被告王某,男,汉族。本院受理原告耿某某诉被告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耿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耿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岱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钟 兴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