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调民一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耿某某诉王某买卖合同纠纷的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某,王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调民一初字第268号原告耿某某,男,汉族。被告王某,男,汉族。本院受理原告耿某某诉被告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耿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耿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岱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钟 兴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