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初字第19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大连市沙河口区忠诚商店与潘惠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市沙河口区忠诚商店,潘惠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1956号原告大连市沙河口区忠诚商店,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经营者郭殿民,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告潘惠义,住大连市沙河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市沙河口区忠诚商店与被告潘惠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市沙河口区忠诚商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审判员 王梦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