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掇刀诉保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田华海与被申请人文后松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田华海,文后松,鲁琼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掇刀诉保字第00072号申请人田华海,男,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东宝区青年路。被申请人文后松,男,汉族,湖北省沙洋县人,住荆门市掇刀区培公大道半山豪苑。被申请人鲁琼瑶,女,汉族,湖北沙洋县人,住荆门市掇刀区培公大道半山豪苑。申请人田华海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以被申请人文后松名义登记的现代牌小轿车和丰田牌小轿车各一辆及以被申请人文后松、鲁琼瑶的名义登记的位于荆门市掇刀区军马场路怡景新城小区的房屋一套均予以查封。申请人田华海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田华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以被申请人文后松名义登记的现代牌小轿车和丰田牌小轿车各一辆及以被申请人文后松、鲁琼瑶的名义登记的位于荆门市掇刀区军马场路怡景新城小区的房屋一套均予以查封。二、对以申请人田华海名义登记的位于湖北省沙洋县后港镇荆玻大道的的房屋四套均予以查封。上述被查封的车辆、房屋在查封期间分别交被申请人及担保人保管、使用,但不得转移、变卖或设定他项权利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向有管辖权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墙登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江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