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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翔民保字第000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诉前财产保全案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翔民保字第00029-1号申请人:刘某甲,男。委托代理人:张拴祥,凤翔县司法局“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刘某乙,男。申请人刘某甲因与被申请人刘某乙发生交通事故,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某乙所有的豫N6C3**号轻型厢式货车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交纳20000元保证金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刘某乙所有的豫N6C3**号轻型厢式货车在凤翔县交警大队解除扣押后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从2015年5月29日至2016年5月28日。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乔静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成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