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敦林执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与王显栋、王锐、王岩、闫国华盗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王显栋,王锐,王岩,闫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敦林执字第38号申请执行人敦化林区基层法院,住址敦化市。被执行人王显栋,男,1959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址敦化市。被执行人王锐,男,1985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址敦化市。被执行人王岩,男,1982年5月2日生,汉族,住址敦化市。被执行人闫国华,男,1970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址敦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敦化林区基层法院与被执行人王显栋、王锐、王岩、闫国华盗窃罪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敦化林区基层法院(2015)敦林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守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洪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