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00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卢华与张静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华,张静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00221号原告卢华。委托代理人喻文杰,湖南省残疾人法律援助(宁乡)工作站。被告张静波。本院受理原告卢华与被告张静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卢华于2015年5月21日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42元,减半收取1271元,由原告卢华负担。审 判 长 谢卫华人民陪审员 谭立平人民陪审员 彭惠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