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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慈民初字第17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慈溪市瑞雪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与浙江同济产业园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瑞雪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同济产业园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慈民初字第1719号原告:慈溪市瑞雪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逍林镇樟新南路329道口。法定代表人:高岳其,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曹顺元,浙江句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同济产业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二路77号。法定代表人:梁念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傅华军,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天童,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瑞雪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同济产业园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且被告同意原告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慈溪市瑞雪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瑞雪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40元,减半收取4570元,由原告慈溪市瑞雪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唐志伟审 判 员  朱 岚人民陪审员  赖佰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张 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