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法民初字第02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蔡中,许丽与重庆市黔江区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中,许丽,重庆市黔江区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2693号原告:蔡中,男,生于1976年,汉族,住重庆市彭水县。原告:许丽,女,生于1976年,汉族,住重庆市彭水县。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胜堂,重庆市黔江区舟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市黔江区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文汇路。法定代表人:冯秀英,该公司经理。原告蔡中、许丽与被告重庆市黔江区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登记立案后,原告蔡中、许丽在本院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 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云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