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民初字第2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林继贤与陈晖、潘从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继贤,陈晖,潘从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民初字第2384号原告林继贤,男,198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代理人薛忠亮,福建天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晖,男,196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深圳市人,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告潘从銮,男,196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继贤与被告陈晖、潘从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继贤以被告已履行大部分义务为由,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大部分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继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林继贤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宇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益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