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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刘建彬与宋国兵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彬,宋国兵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194号原告:刘建彬,男,1963年4月10日生于青铜峡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被告:宋国兵,男,1964年10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司机,住青铜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彬与被告宋国兵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建彬承担。审判员  李国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