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4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化荣、方桂云与孟淑红侵权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化荣,方桂云,孟淑红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4100号申请人王化荣。申请人方桂云。被申请人孟淑红。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化荣、方桂云诉被告孟淑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化荣、方桂云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化荣、方桂云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孟淑红款项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物。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