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玄锁民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原告蒋希洁与被告冯家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希洁,冯家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玄锁民初字第226号原告蒋希洁,男,1935年9月30日生,汉族。被告冯家斌,男,1958年4月25日生,汉族。原告蒋希洁与被告冯家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奇志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希洁、被告冯家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希洁诉称,2014年8月,原告在三元巷亚麻子油投资公司与被告认识,被告得知原告大额投资款被骗,就建议原告投资安普瑞公司及澳华公司,原告分两次向被告交付19000元和8000元,共计27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条二份。此后,原告要求被告归还27000元款项,但被告一直推脱不还,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27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自款项交付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被告冯家斌辩称,2014年4月,原、被告在进行亚麻子公司项目投资过程中相识。2014年11月,被告对安普瑞投资项目考察后,觉得该投资项目还不错,就先自己投资了14000元,考虑到原告在投资亚麻子公司项目有损失,就向原告进行推荐,原告就先投资了8000元,后又追加投资4000元。此后,被告在朋友介绍下,投资了澳华公司投资项目后,再次推荐给原告,原告也向澳华公司投资了15000元。上述投资由投资人将资金汇给投资公司后,投资人就可以通过网络查询到投资信息,所投的项目有分红也分配到个人资金账户。因原告不懂得网上操作,原告将上述款项交付给被告,由被告汇给所投资的公司,原告的投资分红了两次,也是由被告提现后汇入被告的农行卡中。因原告妻子要求,也考虑到原告年纪大,于是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两张收条,共计27000元,但该款是原告的投资款,不是原告出借给被告的款项。有投资就存在风险,原告要求被告返还27000元没有道理,故被告不同意返还27000元。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6日,被告冯家斌向原告蒋希洁出具收条一份,内容为:“今收到蒋希洁安普瑞投资款8000元捌仟元整”。2014年11月19日,被告又向原告出具收条一份,内容为:“今收蒋希洁投资款壹万玖仟元整。”原、被告对上述款项由原告蒋希洁交给被告冯家斌,用于投资的事实均予认可。审理中,被告称,原告交付给被告的27000元,用于安普瑞公司和澳华公司的投资项目,原告将款项交付被告后,被告已将款项汇给投资公司,原告已分红了两次,共计1900元。原告对被告的观点不予认可,原告认为不清楚被告是否将钱款汇入投资公司账户,原告仅领取了被告交付的400元。被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因原、被告分歧意见较大,本案调解未果。以上事实有收条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被告对原告提交的收条两份予以认可,故被告收取原告270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抗辩27000元系原告投资款,被告已将原告交付的款项汇给投资公司,但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被告亦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被告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告要求被告返还27000元本息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出具的收条中未约定利息,被告可自本案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利息,原告自认被告已支付400元,应从27000元本金中扣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冯家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蒋希洁26600元,并承担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3月2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0元,由被告冯家斌负担(该款原告已预缴,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加付此款);余款237.5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75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账号:10×××76)。审 判 员 唐奇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杜 超见习书记员 赵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