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雨法民二初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秦学与周伟红、湘潭半点利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学,周伟红,湘潭半点利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雨法民二初字第550号原告秦学,男,汉族,1981年2月6日出生,现住湘潭市雨湖区。委托代理人谢华平,湖南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伟红,女,汉族,1972年10月15日出生,现住湘潭市雨湖区。第三人湘潭半点利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解放南路。法定代表人赵湘,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新良,男,汉族,1957年5月24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原告秦学与被告周伟红、第三人湘潭半点利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受理。2015年3月10日,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勇军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伍建华和人民陪审员常岚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由代理书记员鄢敏担任法庭记录。2015年5月26日,原告秦学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220元,减半收取4110元,保全费3020元,共计7130元。由原告秦学负担。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 判 长 刘勇军审 判 员 伍建华人民陪审员 常 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鄢 敏法律条文附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