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地执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彭林均与彭丽丽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林均,彭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地执字第422号申请执行人彭林均,男,户籍地址广东省。被执行人彭丽丽,女,户籍地址广东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深龙法地民初字第15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彭丽丽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3月17日前履行义务如下:1、支付申请人经济帮助人民币80000元。2、支付本案的执行费人民币1100元。以上2项合计人民币81100元。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彭丽丽价值人民币81100元的财产或者冻结、扣划其数额相当的银行存款(以查封清单为准)。执行长 郝英威执行员 黎 君执行员 付宇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武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