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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执字第01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钟克利、孙艳花、谢斌、钟爱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克利,孙艳花,谢斌,钟爱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1397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法定代表人汪XX,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钟克利,男,汉族。被执行人孙艳花,女,汉族。被执行人谢斌,男,汉族。被执行人钟爱云,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钟克利、孙艳花、谢斌、钟爱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1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21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借款人民币20万元,并支付该款从2013年12月22日起至2014年1月15日止以月利率11.19���计算的利息;从2014年1月16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月利率14.547‰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10元,并要求被执行人钟克利、孙艳花、谢斌、钟爱云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孙艳花按季度向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榆执字第01397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孙艳花未能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卫东审判员  刘 毅审判员  杨文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 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