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再终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林培英等八人与熊石良等三人林业承包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林培英,林茂森,郭华飞,陈永根,林巨俊,金昌英,张清华,张青萍,熊石良,胡荣发,顺昌县大干镇富文村民委员会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再终字第15号上诉人(一审申诉人、案外人):林培英,男,194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一审申诉人、案外人):林茂森,男,1953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一审申诉人、案外人):郭华飞,男,195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一审申诉人、案外人):陈永根,男,195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一审申诉人、案外人):林巨俊,男,1955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一审申诉人、案外人):金昌英(系原申诉人张水勇的妻子),女,195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一审申诉人、案外人):张清华(系原申诉人张水勇的儿子),男,197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一审申诉人、案外人):张青萍(系原申诉人张水勇的女儿),女,197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上诉人(一审被申诉人、原审原告):熊石良,男,195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上诉人(一审被申诉人、原审原告):胡荣发,男,195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上诉人(一审被申诉人、原审被告):顺昌县大干镇富文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明绍,主任。上诉人林培英、林茂森、郭华飞、陈永根、林巨俊、金昌英、张青华、张青萍因林木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顺昌县人民法院(2014)顺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顺昌县人民法院(2014)顺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二、发回顺昌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谢利党审 判 员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征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