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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洪琴琴与高贤贵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琴琴,高贤贵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山民初字第207号原告洪琴琴,女,被告高贤贵,男,委托代理人高秀(系被告之父),男,委托代理人王枝(系被告姑父),男,原告洪琴琴与被告高贤贵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玉泰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洪琴琴与被告高贤贵及被告之委托代理人高秀、王枝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洪琴琴诉称,我和被告于XXXX年年底,经人介绍相识相恋,XXXX年X月X日举办传统的结婚典礼仪式,并开始共同生活。XXXX年X月X日生育女儿高冉,XXXX年X月X日补办结婚证。双方由于感情基础薄弱,相互不了解,导致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而争吵。刚结婚一个月,被告就因与原告争吵而自残,经原告阻拦才得以平息。此后,被告经常采取严重的自残行为来折磨自己,同时也对原告的身心健康造成了阴影。被告生性多疑,经常怀疑原告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甚至连原告正常的社会交往都怀疑,原告实在无法忍受这样的生活,于2012年来到朔州做生意。经家人的多次劝说,原告为了孩子,本想再给被告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于XXXX年X月回到家中继续生活,然而在原告回到家后,被告不但没有任何改变,反而变本加历的对待原告,在忍受了X个月后,原告再一次离家至今。原告对这种名存实亡的婚姻已经绝望。对被告也感到失望。XXXX年X月X日,原告起诉至贵院,贵院认为双方感情没有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尚有和好可能。判决不准离婚后至今,原被告仍分居,而且被告及家人不让原告见孩子,这对原告无疑是天大的折磨。综上,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多次发生矛盾,双方性格不和观念差异及被告的自残行为,给原告及孩子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而且,被告的自残行为,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原被告已完全无和好可能。故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并依法分割位于山阴县薛00乡罗庄村房屋三间,共八万,三十只羊,共2万,判决婚生女高冉随原告生活,被告负担抚养费。被告高贤贵辩称,我拒绝离婚,因为我和洪琴琴于XXXX年X月X日典礼,XXXX年初办理了结婚登记成为合法夫妻,在婚姻期间虽然夫妻之间发生过争吵,这也是正常事情,绝没有像洪琴琴在诉状中称我有自残行为,我从来没有打骂过她,夫妻感情没有彻底破裂,有完好如初的可能,而且离婚不利于患病女儿高冉的康复和成长。如果洪琴琴坚决和我离婚,女儿应由我抚养,因为我和洪琴琴有一女儿高冉,现只有七岁患有尿炕病,夫妻双方有共同抚养和为其治疗的义务,女儿年幼且患病她母亲残疾,去她身边生活不妥当,在我身边更合理。夫妻共同财产现金由洪琴琴掌控,因为结婚时我支付了洪琴琴父母彩礼人民币X元,支付洪琴琴现金X万元,结婚期间五年我的全部收入已交洪琴琴保存,又交给洪琴琴X万元,现在我身无分文,如法院判决离婚,须让洪琴琴按上述全额交出,以便于医治女儿病。综上所述,我坚决不同意离婚,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洪琴琴和被告高贤贵经人介绍,于XXXX年X月X日举行了传统的结婚典礼仪式,XXXX年X月X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XXXX年X月X日生育一女高冉。后因家庭琐事,原告于X年秋天离家,与被告分居至今。原告曾向我院起诉,提出与被告离婚,我院于XXXX年X月X日作出(2014)山民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洪琴琴要求与被告高贤贵离婚的诉讼请求。现原告洪琴琴第二次向我院起诉,提出与被告高贤贵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以上事实有山阴县民政局的结婚证明、山阴县人民法院(2014)山民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本案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互敬互爱,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沟通、相互交流,共同酿造和睦美满幸福的家庭。本案原被告婚续时间较长,已生育一女,双方分居时间较短,原告虽是第二次向我院起诉,提出与被告离婚,但未提供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证据,且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应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为了社会的和谐,家庭的和睦及孩子的健康成长,故原告之离婚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洪琴琴要求与被告高贤贵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洪琴琴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玉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康文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