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民初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初字第416号原告李某。被告贾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张立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拴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