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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2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甲与被告管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甘民初字第2155号原告李某甲,男,满族。委托代理人王晓天,系辽宁众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管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尚存存,系辽宁金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某甲与被告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姚念杰独任审判,按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晓天,被告管某的委托代理人尚存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甲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8月经人介绍认识,2011年9月13日自愿登记结婚,2013年6月30日婚生子李某乙出生。原告婚前购买奥迪A4轿车一台,2011年9月13日取得车辆登记证,登记所有人为原告。婚后由原告父母出资支付首付款,贷款购买位于高新园区旅顺南路龙王塘万科樱花园2号1-2301商品房一套,产权证为原告个人。被告婚后购买其工作单位原始股份价值120,000元,2015年2月退股,取得股金及红利合计170,000元。2015年2月27日被告独自来到之前的房屋里,拆除了原告及其家人的装修,搬走了电器、家具及个人生活用品,并带走了原告的大学毕业证、学位证。2015年3月1日被告将1岁多的儿子留在小区保安办公室,电话通知原告后离开。同日其将辽B11G**号奥迪A4轿车过户其名下。原、被告之间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已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婚姻关系,个人生活用品归个人;2、婚生子李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3、确认大连市高新园区旅顺南路龙王塘万科樱花园2号楼1-2301商品房为原告所有;4、依法分割原、被告共同财产:辽B11G**号奥迪A4轿车及现金170,000元;5、被告返还原告毕业证、学位证书,协助原告将户口迁出其现住址。被告管某辩称,1、本人不同意离婚。我与原告之间出现了问题,但还未到非离婚不可的程度。我们婚前相处时间虽然较短,但彼此感觉都是最合适的人,我们一起旅游、共同上下班,相互关心,建立深厚的感情。孩子出生后,我们因一些家庭琐事存在矛盾,有时出现一些口角,但不存在原则性的问题和错误。2、子女抚养,如果确实无法和好,基于传统家庭观念和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考虑,我同意由原告抚养。3、万科樱花园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首付款我承认是原告父母出资,但应认定是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房屋以原告名义购买,婚后共同还贷,属于原、被告共有。4、辽B11G**号轿车属于被告婚前个人财产,系被告父亲汇款320,000元购得,因被告不是大连户口,所以登记在原告名下。5、原告的毕业证、学位证及原告所述的170,000元,均没有见到。6、户籍问题,同一协助。7、搬家事实与原告陈述不一致。8、孩子留在保安办公室与原告陈述不一致,事实是双方协商好的。总之,双方矛盾不是不可调和,双方存在冲动和不冷静的成分,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9月13日自愿登记结婚,婚生子李某乙于2013年6月30日出生。现原、被告因日常生活中的琐事发生矛盾,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原、被告的陈述,以及本院的庭审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据经庭审本院审查及当庭质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良好,婚后本应互敬互让、和睦相处,但原、被告未能正确处理夫妻之间日常事务,导致双方产生矛盾,实属不该。对此,原、被告均应各自反省。目前,孩子年龄尚小,双方更应该珍惜彼此的感情,以家庭为重,互谅互让、勤于沟通,正确处理彼此之间工作及生活的关系,共同维护和谐稳定的家庭环境。双方应避免因冲动或不冷静而导致家庭破裂,给孩子健康成长造成不利影响。综上所述,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管某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念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雨欣附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