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槐民初字第8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于北与张新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北,张新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槐民初字第849号原告于北,男,198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张学燕,男,195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济南槐荫律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济南市。被告张新利,男,196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济南轨道装备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董新涛,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北诉被告张新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北以其需补充证据为由,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于北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北负担。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曲钰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