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神执字第04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冯振军与党子军徐顺田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振军,党子军,徐顺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4609号申请执行人冯振军,男,1984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无业。被执行人党子军,男,1984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无业。被执行人徐顺田,男,1962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农民。本院在执行冯振军依据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450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党子军、徐顺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冯振军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8月20日起月利率按2%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450元、保全费1720元及申请执行费2960元。依法对被执行人党子军购买的房产予以评估、拍卖。经过三次公开拍卖后,无人竞买现已流拍。申请人冯振军自愿以第三次流拍价格(90.41万元)以物抵债偿还被执行人党子军所欠申请人冯振军借款。现申请人自愿清偿该房屋在银行抵押的贷款,清偿的贷款在房屋抵偿价款中予以扣除。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08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刘文甫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敏